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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劳动法网 >> 法规 >> 社保工伤 >> 新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
发表日期:08-08-05 出处:来自网络 编辑:不详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新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

问:有个朋友,在一家厂做后勤, 有6年半时间了。 近12个月不算加班每月实领工资1300元

 

但是工厂没有提供工资条之类,每月工资都是出纳从个人帐户转帐到工行卡上

 

(这样打出银行对帐单能否算工资证据?)

 

最近工厂因为一些不合理的原因要开除他 (具体原因就不详写了, 肯定都是些站不住

 

脚,经不起推敲的理由), 现在她先是到劳动分局下属的劳动站申请调解,开始要求补偿

 

6个半月(按工作年限算)的工资,每月1300,后来在劳动站的唆使下,降到3个月

 

以为这样厂方会退让些,方便调解, 但是厂方开始只肯给1个月,后来答应3个月,但是要

 

按每月690元的工资标准, 理由是07年12月工厂和每个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 当时工资数

 

全部写690 (相当于东莞最低工资标准),而实际每个工人拿的远不止那么多。

 

现在劳动站调解不成,打算再到劳动局申述。 而且要求补偿6个半月的工资

 


请问: 她要求补偿6个半月工资的请求合理吗,为何前面有些文章说可以补偿13个月,

 

这个赔偿到底是如何计算的呢。

 

申请仲裁的话胜算大吗

 

工厂提出的690元每月工资是否站的住脚,因为有所谓的劳动合同。

 

除了这些赔偿, 还可以要求哪些方面的补偿呢, 请指教

 

另外工作6年也没半任何工伤社保,

 

但估计这些是很难拿到什么补偿的。

    答:1、有关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应给予多少赔偿的问题。应分段计算,是在2008年前和后,在2008年前的,应按照劳动法以及相关的规定执行。是工作年限没有满一年(包括一年的)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如是没有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要求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50%)。如是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是在工龄在半年以内(不包括半年的)为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在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是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因为违法解除,规定可以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一倍的赔偿(但没有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2、上述的工资计算是不管是2008年前后的,均是按照解除合同前的12月平均工资计算,该工资是工资的总额,如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用、年终奖等,只要是工资均包括在内,显然只计算最低工资标准是错误的。
    3、另单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如是没有,应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也按照12月平均计算。
因你写的6年半时间不准确(应最好写具体的入职时间和解除合同的时间),从而不能推算出具体的赔偿,应计算具体的年数来计算工作年限确定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