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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劳动法网 >> 常识 >> 社保工伤 >> 不签书面合同,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发表日期:08-09-09 出处:来自网络 编辑:不详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不签书面合同,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关系有法律效力吗?双方当事人不签劳动合同有何法律风险?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关系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不签订劳动合同,吃亏的总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