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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申诉人:傅某,女,50岁,某市高温材料厂工人。
被诉人:某市高温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市高温材料厂厂长。
1995年4月17日,傅某以自己已满50岁,要求正式退休,某市高温材料厂劳资科以傅某档案年龄只有49周岁为由拒绝办理。傅某不服,申诉自己身份证年龄已满50周岁,要求办理退休手续。
调查过程
经查明:某市高温材料厂系菜市商业局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申诉人傅某,1964年参加工作,1978年调人某市高温材料厂。1995年4月15日,某市高温材料厂公布一批年满50周岁女职工统一办理退休手续的名单。傅某见名单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便持身份证找劳资科李科长,李当场说明,经查,傅某历史档案上记载,傅某出生于1946年3月27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傅某当即出示自己的居民身份证,证明自己的年龄是1945年3月27日,并解释这一年龄是在1964年参加工作时填错了,一至未改,到办理身份证手续时才根据1964年办理招工的蒋某的证明改正过来。王某认为,仍应根据档案年龄,拒绝为傅某办退休手续。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的应当退休。本案的关键在于1995年4月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年龄究竟是以档案年龄为准,还是以身份证年龄为准。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1993年4月17日)规定: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本案中的申诉人按依法启用的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已满50周岁,被诉人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调查结果
被诉人同意为申诉人立即补办退休手续。
经验教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后,凡是启用身份证的,均以劳动者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为准,不再以原来的档案历史为准计算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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