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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申诉人:代某,男,25岁;赵某,男,25岁;李某,男,26岁;某市毛纺织厂劳动合同制工人。
被诉人:某市毛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颜某,男,46岁,某市毛纺织厂厂长。
代某、赵某、李某与被诉人所签劳动合同期满后,被诉人某市毛纺织厂未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发给生活费及补缴社会保险费致使申诉人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代某等三人依法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调查过程
申诉人代某、赵某、李某与被诉人于1989年12月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被诉人某市毛纺织厂以企业资金困难,无力支付申诉人生活补助费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拒绝支付上述费用,致使申诉人不能及时领取生活补助费和享受待业保险金。被诉人某市毛纺织厂要求申诉人垫付应由被诉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诉人予以拒绝。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已由被诉人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劳动合同期满前,申诉人标准工资分别为131元、131元、124元。被诉人欠付申诉人5个月生活补助费计1930元。截止1995年6月末被诉人欠缴申诉人人均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费1494.86元、失业保险费107.88元。
分析意见
被诉人某市毛纺织厂不支付劳动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费及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金的做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合理分担。因此,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是强制性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因此,被诉人某市毛纺织厂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和按规定发给劳动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费。
调查结果
1.被诉人某市毛纺织厂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申诉人代某、赵某、李某向市社会保险机构补缴合同期内养老保险金4484.58元、失业保险金323.64元;
2.被诉人某市毛纺织厂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依法分别发给申诉人代某、赵某、李某生活补助费655元、655元、620元,合计1930元;
3.仲裁费100元,由被诉人某市毛纺织厂负担。
经验教训
1.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能将此部分费用转稼给职工,随意变向提高职工缴费比例。
2.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金确有困难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及职工本人说明情况,想办法解决,不能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缴。
3.对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以免给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生活造成困难。确有困难不能及时兑现时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但不能拒付。
案由
申诉人:代某,男,25岁;赵某,男,25岁;李某,男,26岁;某市毛纺织厂劳动合同制工人。
被诉人:某市毛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颜某,男,46岁,某市毛纺织厂厂长。
代某、赵某、李某与被诉人所签劳动合同期满后,被诉人某市毛纺织厂未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发给生活费及补缴社会保险费致使申诉人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代某等三人依法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调查过程
申诉人代某、赵某、李某与被诉人于1989年12月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被诉人某市毛纺织厂以企业资金困难,无力支付申诉人生活补助费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拒绝支付上述费用,致使申诉人不能及时领取生活补助费和享受待业保险金。被诉人某市毛纺织厂要求申诉人垫付应由被诉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诉人予以拒绝。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已由被诉人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劳动合同期满前,申诉人标准工资分别为131元、131元、124元。被诉人欠付申诉人5个月生活补助费计1930元。截止1995年6月末被诉人欠缴申诉人人均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费1494.86元、失业保险费107.88元。
分析意见
被诉人某市毛纺织厂不支付劳动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费及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金的做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合理分担。因此,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是强制性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因此,被诉人某市毛纺织厂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和按规定发给劳动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费。
调查结果
1.被诉人某市毛纺织厂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申诉人代某、赵某、李某向市社会保险机构补缴合同期内养老保险金4484.58元、失业保险金323.64元;
2.被诉人某市毛纺织厂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依法分别发给申诉人代某、赵某、李某生活补助费655元、655元、620元,合计1930元;
3.仲裁费100元,由被诉人某市毛纺织厂负担。
经验教训
1.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能将此部分费用转稼给职工,随意变向提高职工缴费比例。
2.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金确有困难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及职工本人说明情况,想办法解决,不能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缴。
3.对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以免给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生活造成困难。确有困难不能及时兑现时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但不能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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