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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可以放弃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法律对竞业限制期限的规定
竞业限制条款是基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需要而设定的,这一条款由劳动合同当事双方自行约定。那么是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将竞业限制的期限约定得很长呢?答案是否定的。
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竞业限制最长不得超过3年
竞业限制条款虽然是约定条款,但是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签约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谈判别能力上则存在巨大不同,为了平衡这种不同,法律为劳动合同设定了基准规范,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只能高于这些基准规范,而不能低于它们。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随心所欲的拟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在不超过法律规定的3年期限内,可以自由约定。
2. 商业秘密失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如何计算?
既然企业必须向竞业限制义务承担人支付一定的补偿,补偿金的数额该如何确定呢?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规定,例如:
1.《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被限制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2.《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有效的竞业限制规定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其中之一是“应给受限制人不低于原单位基本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而深圳则规定年补偿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4.上海市没有作出经济补偿具体数量的规定,因此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来处理。
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如何发放?
补偿金怎么发放呢,是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发放,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行确定。
专家建议:
1. 建议将保密费单列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费用支出
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在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保密费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2.建议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指出 “ 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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