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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常州网讯 为了让员工保守秘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支付了保密费,没想到员工前脚离开老东家,后脚就向新东家泄密,一怒之下,老东家将员工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戚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按照保密协议,违约员工赔偿违约金4万元。
2004年2月16日,某电机公司与李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李先生担任该公司技术科长职务,同时约定了李先生的工资、奖金、福利等事项。同日,公司又与李先生签订保密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李先生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保守公司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公司每年给付李先生保密费1万元。”该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今年4月9日,李先生向电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同意。同一天,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李先生的脱密期为两年,即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内(2008年4月10日-2010年4月9日),李先生不得自己生产或任职于其他任何与该电机公司从事同样或类似产品的工作岗位,电机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先生保密费2万元。李先生若违反本补充合同,应赔偿公司的所有损失并支付违约金4万元。”双方签定补充合同后,电机公司就将约定的保密费2万元交给了李先生。
今年5月,电机公司发现李先生在保密期内从事生产与自己同类产品的工作,就与李先生交涉,要求其履行补充协议,立即终止与新单位劳动合同,保守原公司秘密,或支付违约金4万元。原来,李先生在离开电机公司的第二天,就进入另一家电机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分管技术方面的副经理。对于原公司提出的要求,李先生不予理睬。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老东家依据与李先生签订的保密补充协议,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原电机公司之间签订的保密合同和补充合同是竞业限制条款,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李先生在签订补充合同的次日就进入另一家电机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主管技术的副经理,所从事的工作和原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构成违约。基于以上认定,原电机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而李先生违约,就应该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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