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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08-05-30 出处:来自网络 编辑:不详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劳动合同法》再完善 实施条例成多方博弈焦点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各种争论从未停止过,企业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制度博弈变得越来越微妙。《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能否化解各方面的争论和疑惑,有待继续观察。

5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个45条的草案并非对劳动合同法的逐条解释,而仅就劳动合同法中较模糊或较分散的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其主要内容集中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和劳务派遣等方面。这也正是《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最受舆论关注的焦点。

关注争议

王昆是一家中型企业的法律主管,他告诉《市场导报》记者:“过年前的时候一直在改公司的劳动合同文本,没想到这么快又要出实施条例,我可能还要改我们公司的劳动合同。”王昆说,有时候也感到很为难,从法律的角度讲应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公司负责人却让他尽可能规避法律。“这让我有时会感到比较心烦,有一种煎熬的感觉。”
今年1月,《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像王昆这样的情况还真不少,毕竟这是关乎每一个人的法律。
和《劳动合同法》公开征求意见一样,由于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也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第一天,参与人数就创造了国务院法制办网上征求意见系统的纪录。至当晚11时,该草案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上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已超2000人参与。
“很明显,现在这个实施条例更多地照顾到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浙江圣苑进出口公司负责人房圣苑告诉导报记者,这个实施条例的草案,对公司来说,人力资源成本会有所下降。
《劳动合同法》正在悄悄地改变着整个职场的规律,因此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从立法的过程看,立法部门也确实做到了“开门立法”,让每一个人都有参与的可能性。对于出现的争议,立法者也表现出相当的关注。

各方博弈

劳动法专家王健教授认为,争议最大的仍然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来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法》的发明,1994年的《劳动法》第20条就有相关规定,只是在当时的社会环境影响下,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直低调运行。由于《劳动法》的实施多年来不尽如人意,因而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未被多数劳动者视为权益保障的重要依靠。《劳动合同法》则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条件、解除条件和终结条件,作了更详尽的规定,因而在劳工权利勃兴的这个时代,迅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并成为劳资博弈的主要工具。
此前,不少专家和企业界人士,都对《劳动合同法》存在明显误读,比如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认为无限期合同将造成“大锅饭”,影响企业自主用人权,因此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众多专家学者在此前和此后也都发表过类似观点。5月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卫平更是指称,今年珠三角有 8000多家企业倒闭或转移,这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成本大幅增加有关。
中央财经大学黄纪忠教授在接受导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一些企业将亏损甚至倒闭的原因归咎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是没道理的。他认为,更大原因在于原材料涨价、产业升级、人民币升值乃至于美国次贷危机等的影响,尤其是人民币升值和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由于次贷危机,美国等国的金融系统收紧了对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支持。各国金融机构在资金上的收紧措施,直接导致了部分高度依赖银行资金运转的外贸企业,在资金流动上困难,最终,在周转不灵之后,很多美国企业直接宣布企业倒闭,把企业负担甩给了下游的制造企业。而接下这最后一棒的,则是中国国内的那些刚刚起步或起步不久、举步维艰的中国制造企业。
导报记者注意到,草案的部分条款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如草案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并非朝令夕改

不少网民批评劳动立法“朝令夕改”,摇摆不定;更多网民认定实施条例(草案)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拨正反乱”,似乎劳方好不容易获得的一点法律权益,又被“草案”打回了原形。
中国社会科学院刘仁文研究员告诉导报记者,实施条理不过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所制定的“实施细则”,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系“草案”的上位法。“草案”不但不能与两部上位法相冲突,还必须在上位法的授权范围内就规定不明的条款进行具体化。换言之,“草案”不可能是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朝令夕改”之说实难成立。即便行政机关故意抛弃立法法对行政立法的相关限制,而在事实上造成了“草案”与上位法的不一致,我们也应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认定“草案”的规定无效。
草案所公布的14项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从第2项到第14项,都是企业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而这13项情形都是《劳动合同法》中早已规定的,只不过没有草案中具体而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表示:“《劳动合同法》没有改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方向没有改变。”他补充说,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现在的实施条例草案也是对个别劳动者可能恶意利用《劳动合同法》的一种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