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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是孕期女工所享有的重要经济性权利,体现了立法者对女工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是用人单位一项基本的福利待遇。而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其生育待遇也是由单位“买单”吗?
女职工非婚生育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某文化传播公司员工张某结识了某电脑工程师柳某,年轻人两情相悦,很快就租房同居,张某于数月后怀孕。虽然由于种种原因两人最终并没有结婚,但张某还是决定生下孩子,作为爱的纪念。日前,张某在医院生下一个男孩,向公司请产假。公司只同意按事假处理,保留工作岗位,不发工资。张某认为,非婚生育不对,国家可以按有关的规定处罚,但是公司不能因此来剥夺其休产假的权利,这期间,公司必须发给她产假工资。
案例评析:
女职工享受产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本案中张某在没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是违反婚姻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要对员工进行依法生育的日常教育,员工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司可以不予支付生育休养期间的工资。
关联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11条 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或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对于不按计划生育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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