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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劳动法网 >> 常识 >> 劳动争议仲裁 >> 试用期员工被无故解聘,没合同也能追回工资?
发表日期:09-05-08 出处:来自网络 编辑:不详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试用期员工被无故解聘,没合同也能追回工资?

通过面试后,公司本许诺7天之内就可以跟郭妮(化名)签订劳动合同,可转眼几个月时间过去,郭妮不但没有得到合同,还被炒了鱿鱼。近日,郭妮将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到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加班费,得到了劳动仲裁的支持。

    据市民郭妮介绍,2008年9月5日,她到青岛一能源管理有限公司面试,当时一位姓郑的经理对她面试合格后,就安排她到下属的热力公司从事供热费的收取工作。“当时公司跟我说好是7天就可以跟我签劳动合同,可之后就没了下文。”郭妮告诉记者,她曾经也多次找到主管领导,要求公司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用,但公司却以种种借口予以推诿。2008年12月31日公司突然通知,因公司内部原因不能与郭妮签订劳动合同,从2009年1月1日开始,郭妮就不用再到公司上班了。


    郭妮向青岛市四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2008年10月至12月双倍工资6000元、加班费5428元,经济补偿金1000元,并补缴郭妮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对于郭妮的说法,该能源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郭妮是在2008年9月自愿到公司的热力客服处临时帮工,在2008年12月30日自动离开,这期间并没有拖欠过郭妮的任何薪资,因此不应该赔偿上述金额。


    据了解,郭妮工作期间的工资是一个月2000元,可离职时公司只支付给她300元的经济补偿。四方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后得知,郭妮在公司工作的四个月时间里,公司没有跟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她缴纳任何的劳动保险,在2008年12月31日通知当事人不用再来上班的情况属实。最终裁决,该能源公司与郭妮的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必须补交部分郭妮的劳动保险费用,并支付郭妮双倍工资6000元、加班工资4873.57元,和经济补偿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