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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评】: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特殊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与其他劳动合同的终止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而言,这种劳动合同双方均有明确预期,对于续订或下个任务能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明确性远大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一方面这种任务的完成期限亦相对其他劳动合同来的不明确。也许一个任务几天,一个月完成,也许十几年甚至到劳动者退休尚未完成。按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虽与劳动者签订下一个任务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合同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相对我国劳动合同法倡导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则,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体现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因此无须在完成任务后再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评】:按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难道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了或者不是按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吗?能说什么呢,又是一条增加歧义条款。工伤职工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获得相应不冲突矛盾经济内容项目,何须第二十三条再行“明确”?
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依据目前主要地方性法规,因此该条依照的是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而不能单指国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评】: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而言,只要明确解除或终止的时间和事由就好,在可能明确的情况下可选择性的确定其他内容于其中。
由于可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建立过程相当复杂,包括视为连续工作年限计算、岗位调整、劳动合同签订有无、次数等因素,有时很难全部直接体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事实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事由与形式远比其他内容重要,因其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紧密相关的,诸如失业金的领取,经济补偿金的领取等。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评】: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部分情形,二者性质截然不同,不能同时适用。 结合《条例》第六条,条例没有法律一致性,同样相似情形,一条同时适用,一条不同时适用,所谓法律法规仅是立法者随意凭感觉订立罢了?关于用人单位违法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支付劳动合同上已经很明确了,更无须还在实施条例中另行陈述。从劳动合同法根本找不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也找不到赔偿金计算年限不是本单位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评】:第一款废话一句。服务期协议可视为补充劳动合同,同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违约在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个应该是法律常识吧。 第二款废话一款,同样是以上常识性错误,立法者又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当白疵。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评】:无法想象得出最低工资作为基准保护之一且经济补偿标准以应得工资计算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许立法者有一种思维惯性,“……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感觉放在任何地方都没有问题。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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