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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劳动法网 >> 提醒 >> 劳动合同 >> 恶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一)
发表日期:08-10-22 出处:来自网络 编辑:不详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恶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一)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评】:《劳动合同法》才生效不久,却用下位法《实施条例》来补充、明确。法律的地位不及法规,法律的权威性、严密性、稳定性何在?是法律制定的不够完善,可操作性差;还是我国社会形势变化太快?细看《实施条例》十之八九是废话,更有不少无效条款,可笑条款。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评】:废话一句,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组织均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且《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均已有规定,重复哆嗦。《实施条例》中多数条例俱如此,该明确的未明确,无须明确的亦不厌其多。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评】:《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已经明确了,何须再脱裤子放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要应看单位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而不是单位组织的形式。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评】:《民诉意见》中已有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委托手续有暇疵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如何操作、理解,又增加了分岐!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评】:签订劳动合同,应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在签订劳动合同环节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主体之间行为。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内宽限期内仍有权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亦有一样的权力。至于在宽限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且终止劳动关系的后果应该加以明确,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形式应在所不论。

按第五条,用人单位书面通知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还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签订劳动合同通知的,非劳动者(主观)原因,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该无条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不论劳动合同条款协商过程、差距;不签订劳动合同通知的即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与后句重复,立法严谨何在?通知睱疵情况,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后果?

终止无效?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评】: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支付两倍工资的赔偿金,这一点劳动合同法上已明确规定。按第六条,非劳动者(主观)原因,用人单位无权在劳动者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应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而不论双方就有关条款协商结果,差距。在签订(补订)劳动合同环节上,双方应是平等的,应经充分协商,都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自己的原因不补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了两倍工资的赔偿金的前提下还须承担经济补偿金,不仅不公平,而且也不符合法法律原理。同一行为,用人单位既然承担赔偿金,又承担经济补偿金,这与后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的规定又不一样,法律严肃性何在?终止劳动关系为何一定要书面通知,这是个证据规则问题,用人单位作出终止决定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了两倍工资的赔偿金,双方可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可兼得。

关于两倍工资的赔偿金是在原来工资的基础上另付两倍工资,还是一倍工资,应予明确而未明确。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评】:支付两倍工资赔偿金条款在劳动合同法和上一条款中均已明确了,这里又再提一次,晕。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怎么理解,难道不是十一个月吗,还是十一个月差一天,直接规定支付11个月工资不就得了。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已很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何须又再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第七条理解一年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和该条不一致,应从满一年的次日起“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下位法还能修改上位法?足见法规制定者法律思维毫无逻辑。赔偿金起算时间(期间)、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一片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