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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案新解
2004年6月4日,刘女士与上海一家药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4年6月4日至同年12月31日,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底薪2000元,转正后为2500元。同年7月12日,刘女士被公司辞退。
刘女士随后将药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25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和药业公司之间的合同期限不到1年,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违反了上海市关于“劳动合同不满一年,实际试用期应不超过一个月”的规定。刘女士于工作一个月后被辞,此时试用期实际已经结束。据此,法院判决药业公司按转正工资支付刘女士2500元。
韩智力说,此案判决依据的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其中“劳动合同不满一年,实际试用期应不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只适用于上海,《劳动合同法》则是一部强制性的全国性法律,该法实施后,每一位劳动者都可以依据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新规
第20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出台动机
市律协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郝云峰说,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一个表现方面是试用期间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待遇低。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对此,《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并对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做了法定最低标准。 >>权威解读
除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外,此法条还对试用期工资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对于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郝云峰认为,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工资,且金额不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则按照试用期工资为准;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试用期工资,或者金额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则按转正后工资的80%为准。
此外,郝云峰指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除了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外,还应享有休息休假、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突破了《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这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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