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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相关法条】 《劳动部通知》第1~2、4条。
【意思分解】
该条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也即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需注意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并不是与其所有工作人员都不是劳动关系(第2款)。
2?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但农村劳动者有例外。
第二章 促进就业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相关法条】 本法第58条第2款;《民通》第11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条。
【意思分解】
1?注意童工的年龄上限是16岁而非18岁,但特种行业可例外。
2?16岁~18岁的未成年人劳动者为未成年工,联系《民通》及《民通意见》,注意未成年工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应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重点法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52~53条。
【意思分解】
1?注意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违法的、欺诈的、威胁的。
2?在欺诈、威胁情形下,劳动合同为无效,但依《合同法》第52、53条,一般的欺诈、胁迫(威胁)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见,《劳动法》与《合同法》存在冲突。《劳动法》是特别法,有关劳动合同效力之法律适用,应以《劳动法》为准。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相关法条】 《劳动争议解释》第16条。
【意思分解】
1?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三种情况。
2?注意《劳动争议解释》第16条规定的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3?这里特别强调,劳动者惟有:①在同一用人单位不间断工作10年以上的;②在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有单方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4?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超过部分无效。
【不要混淆】
约定试用期超过了6个月的劳动合同并非无效,而仅是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部分无效。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相关法条】 本法第102条;《合同法》第43、92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意思分解】
1? 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即体现在以上几个条文上,应注意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本法第22条规定的是违反商业秘密保守义务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43条是作为先契约义务规定的,违反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92条是作为后契约义务之一种规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内容最丰富,主要是从侵权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角度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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