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首 页 | 最新导读| 新 闻| 常 识| 法 规| 提 醒| 案 例| 实 务| 理 论| 范 本| 维 权| 专 题| 服 务|
当前位置:新劳动法网 >> 范本 >> 工时工资 >> 对各类服务型辅业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发表日期:09-01-09 出处:来自网络 编辑:不详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对各类服务型辅业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从事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新增加岗位新招用国有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照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交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